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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付青*、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0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现年17周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些年,被告对原告无端猜忌,并时常打骂原告,严重破坏了双方夫妻感情,已不能再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刘*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有感情,我们要共同抚养孩子,不能让孩子缺爹少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刘*现年17岁(1997年11月29日生)。原、被告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原、被告自2014年5月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审核,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且共同抚养,证明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正常的,不论矛盾大小,都应及时积极和解消除,做到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本案中原、被告最主要的矛盾是女儿是否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原、被告也因此经常生气打架,因女儿右手残疾,在女儿六岁时原告为了弄清楚残疾原因,曾给女儿抽血进行基因鉴定,但至今没有鉴定结论,被告也因此产生怀疑,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申请亲子关系鉴定,经阜新*民法院技术处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论是被告刘*某是刘*的生物学父亲。对这一鉴定结论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被告对亲子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鉴定结论作出后被告表示心理踏实了,也决心好好过日子,关心、照顾好孩子,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坚决不同意离婚,考虑到被告有维护婚姻存续的良好意愿及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其他严重到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也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应给被告一次机会,原、被告暂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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