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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X安与被申请人周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X安*与被申请人周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王X安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对该案件事实审查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该房屋是再审申请人的弟弟王X斌、王X国于1997年取得的动迁回迁安置房屋,2000年自愿赠予再审申请人,并与王X斌夫妇办理了公证,同年9月1日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争议房屋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后共同财产,此认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本案争议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评估的房屋与本案争议房屋不是同一标的物,该评估不具有证据效力,一二审法院以此做为定案依据,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故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周X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安所提的再审事由,经查,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涉案证据公开举证、质证,再审申请人认为争议房屋系其弟弟王X彬赠与其个人,但该证据的内容中显示赠与再审申请人的房屋系本案争议房屋动迁前的房屋,与本案争议房屋并非同一标的物,且该公证发生在再审申请人王X安与被申请人周X已经取得争议房屋之后,不能反映争议房屋的真实取得情况;另,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证的取得系在再审申请人王X安与被申请人周X婚姻期间取得,争议房屋所交房屋款也系双方同居期间及婚姻期间缴纳,再审申请人王X安关于争议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再审申请人所提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判应予以维持。

因此,再审申请人王X安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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