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X秋因与被申请人王X卓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X秋申请再审称:u0026ldquo;1.一、二审法院对夫妻共同房屋的判决不当,应予以处理;2.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u0026rdquo;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王X卓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张X秋提供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张X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