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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与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X为与被告宋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秦*任审理,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X、被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5月17日婚生一女杨XX,现年9岁。近年来,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不知什么原因,被告的性格发生了很大变化,总是因一些家庭琐事与原告闹矛盾,而且越来越严重,许多事情双方都变得无法沟通。如何,双方已经分居八个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杨XX归原告监护、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XX辩称:1、被告同意与杨X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同意离婚不是本意,而是被逼无奈,考虑到原告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孩子提供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才同意离婚的。2、婚生女杨XX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生育一女杨XX,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长大,和被告感情深厚,而且原告性格偏激有暴利倾向,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坚决要求孩子归女方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分割应倾向被告。结婚十二年来包括原告在内一家人的衣着全部由被告购买的,包括日常生活费用,因从未想过原告会起诉离婚,所以被告从未计较,也没想过给自己留后路。现在孩子每月学习美术、舞蹈、英语补课费500元依旧是被告支付,可以说被告为了家庭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原告工资从未交予过被告,包括房屋出租费用也是独自占有,原告还有部分积蓄投入股市,所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对家庭实际经济情况予以考虑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5月17日婚生一女杨X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2月被告搬出原告房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分居后婚生女杨XX随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有海陆股票2800股。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X与被告宋XX依法登记结婚,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杨X坚持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宋XX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主张婚生女杨XX的抚养权,婚生女自双方分居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该子女的生活环境为宜,故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杨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00元,因被告每月工资为2800.00元,故抚养费酌定为每月700.00元。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财产股票,原告自认海陆2800股,故对被告要求分割一半股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股票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辩称原告名下有积蓄、出租房屋费用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X与被告宋XX离婚;

(二)婚生女杨XX由原告杨*抚养,被告宋XX每月给付原告杨X子女抚养费7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杨XX独立生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杨X名下海陆股票2800股,原告杨X享有股权股权1400股,被告宋XX享有股权1400股。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杨X与被告宋XX各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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