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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