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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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