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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