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以“因我考虑到被告身体原因”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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