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L.E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以u0026amp;amp;ldquo;我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u0026amp;amp;rdquo;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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