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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