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以“经双方协商,我不想离婚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蔡*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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