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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