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