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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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