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任*与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XX与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X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