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辽夏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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