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X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XX与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与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XX与巴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宫*与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