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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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