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刁与被告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孙*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被告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建(2010年9月11日出生)。因婚前了解不足,导致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于建要求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经常吵架是事实,但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于建(2010年9月11日出生)。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分居。原告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谐的家庭,但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并导致现已分居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婚生子于建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被告且同意抚养,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刁与被告于离婚;
二、婚生子于建(2010年9月11日出生)由被告于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抚养费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于建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于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每半年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