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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