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因与被告孙X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XX基于双方和好的事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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