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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