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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