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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庄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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