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高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XX与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XX与陈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XX与孙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与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