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以“我不想告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谭*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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