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我不想离婚了”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原告何某某预交),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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