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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