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的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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