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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