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不准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如数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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