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牛*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锁事争吵、打架,现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周*称:不同意离婚,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婚后我们共同还贷属实,但该笔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车辆已卖了3万元,开饭店赔光了。原、被告无共同存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牛与被告周于2014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另查,原、被告婚后偿还被告婚前购置的房屋(坐落于□□□□)贷款62,000元,共同购买广*轿车一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牛与被告周结婚时间较短,应互相珍惜感情,珍惜家庭,夫妻间产生矛盾时,应善于沟通,互让互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