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诉被告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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