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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佟*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原、被告于201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无故威胁、恐吓、欧打原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佟*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有3年多的感情,我与原告没有沟通,原告就起诉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与被告佟于201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索事争吵、打架。原告在婚后3个月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另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庭审后,2015年8月7日,被告佟到原告父母家,与原告父母发生争执后致原告及父母受伤。凤城市公安局作出丹公(凤)行罚决字(2015)5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佟行政拒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收缴佟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佟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索事争吵,原告在婚后三个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再次发生争执,造成原告及其父母受伤,继而使双方的矛盾更加激化,致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陈与被告佟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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