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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为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顾*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顾,现年26岁;次女顾,现年24岁;长子顾,现年11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常争吵,我无法忍受,外出打工5年。现被告于2014年9月份因犯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顾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顾*称:我不想离婚,听从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子女,长女顾,现年26岁;次女顾,现年24岁;长子顾,现年11岁。婚生双方感情一般,现已分居近7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证人谭*、肖*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7年,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准许。被告尚在服刑中,无法抚养婚生长子顾,婚生长子顾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杨与被告顾离婚;

二、婚生长子顾*原告杨生活,被告顾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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