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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盘*民法院作出(2015)盘*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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