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茹*与被执行人何*(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9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茹*执行款、诉执费。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茹*在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诉人赵**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