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据,使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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