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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邹*及委托代理人张*和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发生矛盾,相互之间总有不信任感,矛盾不断升级,双方现已达到无话可说的程度,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结婚时对原告不十分了解,后来发现原告有赌博饮酒的习惯,原告儿子也来家砸东西,对这些事被告都默默忍受了。去年被告女儿生小孩,被告前去护理,满月回来,原告说我不管他了,撵我回去,我便和他理论,原告对我拳打脚踢。被告和原告婚后共同盖了150平方米平房(无房照),如果原告不同意分割这处房产,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夏季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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