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为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