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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13年4月6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吵嘴打架,原告为摆脱痛苦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某某的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经本院通知并要求原告限期提供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退还原告吴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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