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为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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