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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