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佟会权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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