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为与被告薄*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李*150元,由原告李*承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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