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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某某为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翟某某、被告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婚生一女名叫王*,现年15周岁。由于二人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互相了解较少,感情基础不牢,特别是近年来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有时还动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种痛苦婚姻早已无法维持下去,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着对孩子成长教育有利的原则,婚生女儿王*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有楼房80㎡,欠外债8万元,房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动过刀,不存在家庭暴力。原告陈述的外债8万元与我收到的起诉状中陈述的外债10万元不相符,我欠外债将近60万元。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家庭共同财产有81.96平方米的楼房一处。我与原告感情始终挺好,我们一直一起生活,因此,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王*乙(2000年5月7日出生)。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方式发生了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承担抚养费,共有财产楼房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的结婚证在卷,经庭审质证和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方式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维系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现原告在本次诉讼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存在,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翟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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