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为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盖宏菊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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