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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利学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赵某甲(2000年12月7日出生)。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赵*(2000年12月7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原、被告当庭陈述,证明原、被告现在的婚姻状况及婚生子的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维系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事实存在,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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