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茹*与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