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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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