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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袁*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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