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应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与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XX与巴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