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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白*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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