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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