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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